2016年7月我國資產評估法審議通過,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行業開啟了依法治理的新時代。全球范圍內俄羅斯是較早制定評估法的國家,本文通過對中俄資產評估法從立法背景、法律整體框架、具體內容三個方面進行對比分析,希望能對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和管理有所啟示。
中國資產評估法立法背景
我國的評估行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產生,并不斷發展壯大。20世紀80年代,評估行業主要服務于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目前已經形成了包括企業價值等資產評估、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礦業權評估、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和保險公估在內的六大類評估專業,分別由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商務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五個部門管理。由于缺乏法律規范,行業監管薄弱,在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領域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交易價格顯失公平、資產所有者權益受損、評估行為不規范、法律責任不清等問題,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予以規范。 2006年6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了資產評估法起草組,可以說從開始起草到審議出臺,歷經十個年頭,審議過程跨越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前后四次審議,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最終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第四次審議通過,順利出臺。
俄羅斯評估法立法背景
從1918年到蘇聯解體,是俄羅斯資產評估業發展的停滯期,在此期間,國家規定了一切物品價格,評估活動僅存在于俄羅斯與境外公司進行的項目合作中。隨著蘇聯解體和俄羅斯經濟不斷發展,客觀需求決定了俄羅斯資產評估行業復興。
據俄羅斯勞工與社會福利部調查,“評估師”這一職業重新出現是在1996年11月底,最初的評估活動主要在于對房產、汽車等的估值。
1998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俄羅斯許多企業遭遇破產或需要重組,這其中,財產的清算成為重要的經濟過程,評估行業因此有了長足的發展。
在此背景下,經過專家學者、俄羅斯聯邦杜馬(物業、私有化和經濟活動委員會專家)及俄羅斯聯邦議會近兩年的討論和協商,1998年7月,《俄羅斯聯邦評估法》出臺,這部法律定義了俄羅斯聯邦評估活動的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主體、強制評估項目及評估的法律框架。這部法律的實質是為俄羅斯的價值評估活動提供了法律支持,對俄羅斯經濟市場的穩定發展非常必要。
對比分析中俄評估法法律整體框架
俄羅斯社會與中國社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性,俄羅斯資產評估法與中國資產評估法有相似之處,但是由于兩個國家資產評估行業發展歷程、管理模式不同,導致兩國資產評估法有諸多差異。中國資產評估法包括總則、評估專業人員、評估機構、評估程序、行業協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俄羅斯資產評估法包括總則、資產評估基本要求、資產評估行業管理、自律組織管理、國有土地評估和附則。
俄羅斯資產評估法制定早于資產評估準則制定,因此俄羅斯資產評估法包含了部分評估準則的相關內容,規定比較詳細,比如工作底稿、評估業務約定書等。從基本框架看,兩國資產評估法分類方式不同,中國資產評估法對評估專業人員和評估機構單獨進行了要求,而俄羅斯評估法僅對評估師進行要求,在第一章總則中第4條進行了規范;中國資產評估法在第四章對評估程序進行了單獨要求,俄羅斯評估法將評估程序放在第二章資產評估基本要求中與其他資產評估要素一并要求;俄羅斯評估法中單獨對國家土地評估進行了詳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