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資〔2017〕9號
新疆華盛資產評估與不動產估價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報告》及有關材料收悉。根據《財政部證監會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準予新疆華盛資產評估與不動產估價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9日起,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包括涉及各類已發行或者擬發行證券的企業的各類資產評估業務,以及涉及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資產評估業務。
二、持有證券評估資格證書后,應當持續具備財企〔2008〕81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規定的條件,并按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六十九條和財企〔2008〕81號文件第八條的規定,財政部、證監會有權撤銷授予你公司的行政許可。
財政部 證監會
2017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