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器設備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 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 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機器設備,是指人類利用機械原理 以及其他科學原理制造的、特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資 產,包括機器、儀器、器械、裝置、附屬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機器設備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 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單獨的機器設備、資產組 合或者作為企業資產組成部分的機器設備價值進行評定和 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具備機器設備評 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機器設備評估 業務。
當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 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了解,機器設備的評估對象分為單臺機器設備和機器設備組合對應的全部或者部 分權益。單臺機器設備是指以獨立形態存在、可以單獨發揮 作用或者以單臺的形式進行銷售的機器設備。機器設備組合 是指為了實現特定功能,由若干機器設備組成的有機整體。 機器設備組合的價值不必然等于單臺機器設備價值的簡單相加。
第七條 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 機器設備作為企業資產組成部分的價值可能有別于作為單 項資產的價值,其價值取決于它對企業價值的貢獻程度。
第八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機器設備所 依存資源的有限性、所生產產品的市場壽命、所依附土地和 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環境保護、能 源等產業政策對機器設備價值的影響。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九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了解評估結論的 用途,明確評估目的。
第十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等 相關條件,選擇恰當的價值類型。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機器設備的預 期用途和評估目的,明確評估假設。包括:
(一)繼續使用或者變現;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現行用途使用或者改變用途使用。
第十二條 對需要改變使用地點,按原來的用途繼續使 用,或者改變用途繼續使用的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時,應當考 慮機器設備移位或者改變用途對其價值產生的影響。
第十三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 評估假設等條件,明確評估范圍是否包括設備的安裝、基礎、 附屬設施,是否包括軟件、技術服務、技術資料等無形資產。 對于附屬于不動產的機器設備,應當劃分不動產與機器設備 的評估范圍,避免重復或者遺漏。
第十四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對機器設備進 行現場逐項調查或者抽樣調查,確定機器設備是否存在、明 確機器設備存在狀態并關注其權屬。如果采用抽樣的方法進 行現場調查,應當充分考慮抽樣風險。因客觀原因等因素限 制,無法實施現場調查的,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判斷,并予以 披露。
第十五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 的具體情況,確定現場調查內容。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通常可以通過現場觀察, 利用機器設備使用單位所提供的技術檔案、檢測報告、運行 記錄等歷史資料,利用專業機構的檢測結果,對機器設備的 技術狀態做出判斷。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機器設備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機器設備的權 屬,收集相關的權屬證明文件,對于沒有權屬證明文件的機 器設備應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對其權屬做出 承諾或者說明,并對相關資料進行核查驗證。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獲得真實、可靠的機 器設備的市場信息。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十九條 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 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成本法、市場 法和收益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估方法。
第二十條 采用成本法評估機器設備時,應當:
(一)明確機器設備的重置成本包括購置或者購建設備 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潤和相關稅費等,確定重 置成本的構成要素;
(二)明確重置成本可以劃分為更新重置成本與復原重 置成本;
(三)了解機器設備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 性貶值,以及可能引起機器設備貶值的各種因素,采用科學 的方法,估算各種貶值;
(四)了解對具有獨立運營能力或者獨立獲利能力的機 器設備組合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唯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第二十一條 采用市場法評估機器設備時,應當:
(一)明確活躍的市場是采用市場法評估機器設備的前 提條件,應當考慮市場是否能夠提供足夠數量的可比資產的 交易數據、以及數據的可靠性;
(二)明確參照物與評估對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采 用市場法的基礎,應當對參照物與評估對象的差異進行調整;
(三)了解不同交易市場的價格水平可能存在差異,應 當根據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確定可以作為評估 依據的合適的交易市場,或者對市場差異作出調整;
(四)明確拆除、運輸、安裝、調試等因素對評估結論 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采用收益法評估機器設備時,應當:
(一)明確收益法一般適用于具有獨立獲利能力或者獲 利能力可以量化的機器設備;
(二)合理確定收益期限、合理量化機器設備的未來收 益;
(三)合理確定折現率。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條 無論單獨出具機器設備評估報告,還是將 機器設備的評估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都應當在資 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四條 編制機器設備評估報告應當反映機器設 備的相關特點:
(一)對機器設備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技術特征 和經濟特征,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需要描述的內容;
(二)除了機器設備評估明細表,在機器設備評估報告 中應當對評估對象的概況進行描述;
(三)對機器設備評估程序實施過程的描述,應當反映 對設備的現場及市場調查、評定估算過程;說明設備的使用 情況、維護保養情況、貶值情況等;
(四)在評估假設中明確機器設備是否改變用途、改變 使用地點等;
(五)機器設備抵(質)押及其他限制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 資產評估協會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發布的《關于印發〈資 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等 7 項資產評估準則的通知》(中 評協〔2007〕189 號)中的《資產評估準則——機器設備》 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