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選擇、使用和定義價 值類型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 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資產評估價值類型包括市場 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第四條 市場價值是指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 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 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五條 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包括投資價值、在用 價值、清算價值、殘余價值等。
第六條 投資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對于具有明確投資目 標的特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所具有的價值估計數額, 亦稱特定投資者價值。
第七條 在用價值是指將評估對象作為企業、資產組組 成部分或者要素資產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對所屬企業、資產組的貢獻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八條 清算價值是指評估對象處于被迫出售、快速變 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九條 殘余價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 有形資產等的拆零變現價值估計數額。
第十條 某些特定評估業務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可能 會受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的約束,這些評估業務的評 估結論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的規定選擇評估結 論的價值類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沒有規定的,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并予以定義。
特定評估業務包括:以抵(質)押為目的的評估業務、 以稅收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保險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財 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等。
第十一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考慮本指導意 見與其他相關準則的協調。采用本指導意見規定之外的價值 類型時,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
第三章 價值類型的選擇和使用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對價值類型有規定 的,應當按其規定選擇價值類型;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 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第十三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選擇和使用價值類型,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
素。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選擇價值類型,應當考慮 價值類型與評估假設的相關性。
第十五條 評估方法是估計和判斷市場價值和市場價 值以外的價值類型評估結論的技術手段,某一種價值類型下 的評估結論可以通過一種或者多種評估方法得出。
第十六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當評估目的、評估對象 等資產評估基本要素滿足市場價值定義的要求時,一般選擇 市場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選擇市場價值作為價值類型,應當知 曉同一資產在不同市場的價值可能存在差異。
第十七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當評估業務針對的是特 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并在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充分 考慮并使用了僅適用于特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的特 定評估資料和經濟技術參數時,通常選擇投資價值作為評估 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十八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是企業或者整 體資產中的要素資產,并在評估業務執行過程中只考慮了該 要素資產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貢獻程度,沒有考慮該資產作為 獨立資產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等對評估結論的影響,通常選擇在用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十九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當評估對象面臨被迫出售、快速變現或者評估對象具有潛在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 情況時,通常選擇清算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當評估對象無法使用或 者不宜整體使用時,通常考慮評估對象的拆零變現,并選擇 殘余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一條 執行以抵(質)押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 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及金融監管機關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 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抵(質)押物 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二條 執行以稅收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根據稅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 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 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課稅對象評 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三條 執行以保險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 合同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 者合同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 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保險標的物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第二十四條 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會計準則或者相關會計核算與披露的具體要求、評 估對象等相關條件明確價值類型,會計準則規定的計量屬性 可以理解為相對應的資產評估價值類型。
第二十五條 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資產評估 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對價值類型及其定義進行披露。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 2007 年 11 月 28 日發布的《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等 7 項資產評估準則的通知》(中評協〔2007〕189 號)中的《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 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