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做好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知》對資產評估機構從登記、變更、注銷的全過程備案管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通知》明確了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管理、變更備案管理、注銷備案管理以及新舊制度過渡等有關事項。其中,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通知》要求,當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分支機構的名稱、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發生機構分立、合并、轉制、撤銷等重大事項時,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不需要變更工商登記的,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資產評估機構的分支機構變更備案的,其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據介紹,該《通知》緊緊把握政府簡政放權、轉變和優化政府職能、商事制度改革等要求,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和《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管理工作規定的具體化,是新形勢下財政部門監管資產評估行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明確備案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