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價值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 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 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企業價值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 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 部權益價值或者股東部分權益價值等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 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具備企業價值評 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企業價值評估 業務。
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 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五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堅持獨立、客觀、 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獨立進行分 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
第六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明確評估對象,合理使用評估假設,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恰當運用評估方法,履行必要評估程序,形成評估結論。
第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對企業價值評估 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
因法律法規規定、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實施核查驗證的事 項,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說明,分析其 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如 果上述事項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資產評估機構不得出 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企業價值評估業務前,應當 明確下列基本事項: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評估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評估目的;
(四)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五)價值類型;
(六)評估基準日;
(七)資產評估報告使用范圍;
(八)評估假設;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事項和評估目的,與委托人協商明確評估對象。企業價值評估中的評估 對象包括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和股東部分權益 價值等。
第十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 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 型。企業價值評估中常見的價值類型有市場價值和投資價值。
第十一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業務 的具體情況,確定所需資料的清單并收集相關資料,通常包括:
(一)評估對象權益狀況相關的協議、章程、股權證明 等有關法律文件、評估對象涉及的主要資產權屬證明資料;
(二)被評估單位歷史沿革、控制股東及股東持股比例、 經營管理結構和產權架構資料;
(三)被評估單位的業務、資產、財務、人員及經營狀 況資料;
。四)被評估單位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和收益預測資料;
。五)評估對象、被評估單位以往的評估及交易資料;
。六)影響被評估單位經營的宏觀、區域經濟因素資料;
(七)被評估單位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資料;
。八)證券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市場的有關資料;
。九)可比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信息、股票價格或者股權交易價格等資料。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盡可能獲取被評估 單位和可比企業的審計報告,無論財務報表是否經過審計,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都應當根據所采用評估方法對財務報表 的使用要求對其進行分析和判斷,但對相關財務報表是否公 允反映評估基準日的財務狀況和當期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發 表專業意見并非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責任。
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應當對所采用的被評估單位于評 估基準日的資產及負債賬面值的真實性進行分析和判斷;采 用收益法或者市場法評估,應當對所采用的被評估單位和可 比企業財務指標的合理性進行分析和判斷。
第十三條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 時,可以根據評估對象、評估假設、價值類型等相關條件, 在與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協商并獲得有關信息的基礎 上,對被評估單位和可比企業財務報表進行分析和必要的調 整,以使評估中采用的財務數據以及相關參數適用、可比。 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分析和調整事項通常包括:
(一)財務報表編制基礎;
(二)非經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經營性資產、負債和溢余資產及其相關的收入 和支出。
第十四條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與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溝通,了解被評估單位資產配置和使用情況,謹慎識別非經營性資產、負債和溢余 資產,并根據相關信息獲得情況以及對評估結論的影響程度,確定是否單獨評估。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知曉評估對象在持 續經營前提下的價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價值。
如果相關當事人有權啟動清算程序,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應當根據委托評估事項,分析評估對象在清算前提下價值大 于在持續經營前提下價值的可能性。
第十六條 在對具有多種業務類型、涉及多種行業的企 業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時,應當根據業務關聯性界定業務單元, 并根據被評估單位和業務單元的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財務 數據口徑進行評估。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 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收益法、市場 法、成本法(資產基礎法)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 估方法。
第十八條 對于適合采用不同評估方法進行企業價值 評估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 評估。
第十九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將預期收益資本化或者折現,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結合被評估單位的歷史經營情 況、未來收益可預測情況、所獲取評估資料的充分性,恰當 考慮收益法的適用性。
第二十條 收益法常用的具體方法包括股利折現法和 現金流量折現法。
第二十一條 股利折現法是將預期股利進行折現以確 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通常適用于缺乏控制權的股東 部分權益價值評估。
股利折現法的預期股利一般應當體現市場參與者的通 常預期,適用的價值類型通常為市場價值。
第二十二條 現金流量折現法通常包括企業自由現金 流折現模型和股權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應當根據被評估單位所處行業、經營模式、資本結構、發展 趨勢等,恰當選擇現金流折現模型。
預測現金流量,既可以從市場參與者角度進行,也可以 選擇特定投資者的角度。在實際控制或者評估目的是為了獲 得實際控制權情形下,從特定投資者的角度預測現金流量時, 適用的價值類型通常為投資價值。
第二十三條 對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依法提供并 保證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未來收益預測資料,資產評 估專業人員應當與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討論未來各種可能性,結合被評估單位的人力資源、技術水平、資本結構、經營狀況、歷史業績、發展趨勢,考慮宏觀經濟因素、所在 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分析未來收益預測資料與評估目的及 評估假設的適用性。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未來收益預測中經營管理、 業務架構、主營業務收入、毛利率、營運資金、資本性支出、 資本結構等主要參數與評估假設、價值類型的一致性。當預 測趨勢與歷史業績和現實經營狀況存在重大差異時,資產評 估專業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說明差異的 合理性及可持續性,與評估假設、價值類型核查一致后,在 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以及被評估單位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協議與 章程約定、經營狀況、資產特點和資源條件等,恰當確定收 益期。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知曉企業經營達 到相對穩定前的時間區間是確定預測期的主要因素。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對企業收入結構、成本結構、 資本結構、資本性支出、投資收益和風險水平等綜合分析的 基礎上,結合宏觀政策、行業周期及其他影響企業進入穩定 期的因素合理確定預測期。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確定折現率,應當綜合考慮評估基準日的利率水平、市場投資收益率等資本市場相關信息和所在行業、被評估單位的特定風險等相關因素。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企業進入穩定期的因素分析預測期后的收益趨勢、終止經營后的處置方 式等,選擇恰當的方法估算預測期后的價值。
第二十八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對 象特點選擇收益法的不同具體方法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專業 人員應當根據被評估單位的具體情況選擇恰當的預期收益 口徑,并確信折現率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 象與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進行比較,確定評估對 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所獲取可比企業經營和財 務數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業數量,考慮 市場法的適用性。
第三十條 市場法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上市公司比 較法和交易案例比較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比較法是指獲取并分析可比上 市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數據,計算價值比率,在與被評估單位 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
上市公司比較法中的可比企業應當是公開市場上正常 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評估結論應當考慮控制權和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交易案例比較法是指獲取并分析可比企 業的買賣、收購及合并案例資料,計算價值比率,在與被評 估單位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
控制權以及交易數量可能影響交易案例比較法中的可 比企業交易價格。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當考慮評估對象 與交易案例在控制權和流動性方面的差異及其對評估對象 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業務結構、經 營模式、企業規模、資產配置和使用情況、企業所處經營階 段、成長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因素,恰當選擇與被評 估單位進行比較分析的可比企業。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所選擇的可比企業與被評估單位應 當具有可比性。可比企業應當與被評估單位屬于同一行業, 或者受相同經濟因素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價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資產比率、 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在選擇、計算、應用價值比率時,應當考慮:
(一)選擇的價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
(二)計算價值比率的數據口徑及計算方式一致;
(三)應用價值比率時盡可能對可比企業和被評估單位 間的差異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五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資產基礎法,是指以被評估單位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評估表內及可識 別的表外各項資產、負債價值,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 法。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會計政策、企 業經營等情況,要求被評估單位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的 各項資產、負債進行識別。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知曉并非每項資產和負債都可 以被識別并單獨評估。當存在對評估對象價值有重大影響且 難以識別和評估的資產或者負債時,應當考慮資產基礎法的 適用性。
第三十七條 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各項 資產的價值應當根據其具體情況選用適當的具體評估方法 得出,所選評估方法可能有別于其作為單項資產評估對象時 的具體評估方法,應當考慮其對企業價值的貢獻。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知曉,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企 業價值進行評估時,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作為企業資產的 組成部分,其價值通常受其對企業貢獻程度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 對長期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分析,根據被評估單位對長期股權 投資項目的實際控制情況以及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程度 等因素,確定是否將其單獨評估。對專門從長期股權投資獲取收益的控股型企業進行評估時,應當考慮控股型企業總部的成本和效益對企業價值的 影響。
第三十九條 對同一評估對象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 當結合評估目的、不同評估方法使用數據的質量和數量,采 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評估結論。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條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 通常在資產評估報告中重點披露下列內容:
(一)影響企業經營的宏觀、區域經濟因素;
(二)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
(三)企業的業務分析情況;
(四)企業的資產、財務分析和調整情況;
(五)評估方法的運用過程。
第四十一條 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影響企業經營的 宏觀、區域經濟因素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地區有關企業經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相關文件;
(二)國家、地區經濟形勢及未來發展趨勢;
(三)有關財政、貨幣政策等。
第四十二條 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所在行業現狀與 發展前景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業主要政策規定;
(二)行業競爭情況;
(三)行業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業特有的經營模式,行業的周期性、區域性和 季節性特征等;
(五)企業所在行業與上下游行業之間的關聯性,上下 游行業發展對本行業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影響。
第四十三條 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企業的業務分析 情況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產品或者服務的用途;
(二)經營模式;
(三)經營管理狀況;
(四)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競爭優勢及劣勢;
(五)企業的發展戰略及經營策略等。
第四十四條 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企業的資產、財務 分析和調整情況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配置和使用的情況;
(二)歷史財務資料的分析總結,一般包括歷史年度財 務分析、與所在行業或者可比企業的財務比較分析等;
(三)對財務報表及評估中使用的資料的重大或者實質 性調整。
第四十五條 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方法的運用過程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二)評估方法的運用和邏輯推理過程;
(三)主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和測算過程;
(四)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的控制權和流動性影響;
(五)對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形成最終評估結論的過程。 第四十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無法核查驗證的事項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四十七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載明:委托人或者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資產評估 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及 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承擔責任;除委托人、資產評估委托 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規規 定的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能成 為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人。
第四十八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 中提醒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正確理解評估結論,評估結論不 等同于評估對象可實現價格,評估結論不應當被認為是對評 估對象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第四十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的 復雜程度、委托人要求,確定資產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準則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的《關于印發〈資產 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的通知》(中評協〔2011〕227 號) 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