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金融不良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 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 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產,是指銀行持有 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者接 管的金融不良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 權。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包括資產評估 專業人員執行的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為目的的價值評估業 務(以下簡稱價值評估業務)和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為目的 的價值分析業務(以下簡稱價值分析業務)。
價值評估業務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 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委托對在評估 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金融不良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 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價值分析業務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 員根據委托,對無法履行必要資產評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資產在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或者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析、估算,并出具價值分析報告等咨詢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
意見。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金融不 良資產評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金融 不良資產評估業務。
第五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堅持獨立、 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獨立 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與委托人、被 評估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無利害關系。
第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產評估業務具 體情況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條 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析業務是兩種不同的專業服務。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未受到限制、能夠履行必要資產評估程序的情況下,通常應當考慮執行價值評估業 務。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受到限制、無法履行必 要資產評估程序的情況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執行價值分析業務。
價值評估業務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價值分析業務出具價 值分析報告等咨詢報告。
第八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受理金融不良資產評估 業務時,應當在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的基礎上,根據評估 對象的具體情況、評估目的、資產處置方式、評估資料可獲 得程度和資產評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與委托人協商后 明確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或者價值分析業務。
第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提醒委托人和其他報 告使用人關注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析業務的區別。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價值評估結論或者價值分析 結論進行明確說明,提醒委托人和其他報告使用人關注價值 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區別。
價值分析結論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條件下形成的專業意 見,委托人和其他報告使用人應當知曉其作為參考依據的適 用性不同于價值評估結論。
第十條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反映評估對象 在基準日的價值或者價值可實現程度。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提示報告使用人根據基準日后 資產狀況和市場狀況的變化,合理確定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 分析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
如果資產狀況、市場狀況與基準日相關狀況相比發生重大變化,委托人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評估更新業務或者重新評估。
第十一條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反映資產評 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履行必 要程序后形成的建立在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基礎上的專業 意見。
價值評估結論或者價值分析結論是資產處置的參考依 據,不應當被認為是對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時可實現價格的保 證。
委托人和其他報告使用人應當正確理解并恰當使用價 值評估結論或者價值分析結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建議 委托人在參考價值評估結論或者價值分析結論的基礎上,結 合資產處置方案及資產處置時資產狀況和市場狀況等因素, 進行合理決策。
第十二條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 估對象在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或者價值可實現程度進 行分析和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是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 估專業人員的責任。
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并對資 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應當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業務予以配合,不 得干預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正常執業。當債務人等被評估單位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合理要求不予以必要配合時,委托人應當予以必要協調。
第三章 資產評估對象
第十三條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中,根據項目具體情 況和委托人要求,評估對象可能是債權資產,也可能是用以 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和其他資產。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進行充分協 商,明確評估對象。
第十四條 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物抵貸資產、 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資產、受托管理的實物資產及其 所產生的權益,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
股權類資產主要包括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 權等。
其他資產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以及 收益憑證等其他相關資產。
債權資產主要包括本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款所指不良 貸款和不良債權。
第十五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 估對象的具體形態,充分考慮評估對象特點對評估業務的影響。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六條 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的特點,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明確資產評估業務的基本情況,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資產處置方式、可 獲得的評估資料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第十八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 要的資產評估程序或者分析程序后,編制并出具資產評估報 告或者咨詢報告。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包含必要信息,使資產評 估報告使用人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 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基礎上,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合理確定 資產評估報告的繁簡程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 2005 年 3 月 21 日發布的《關于印發〈金 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評協〔2005〕37 號)同時廢止。


